6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两起涉及“AI换脸”技术的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使用他人视频进行“换脸”后制作模板,并提供“换脸”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这一判决标志着北京市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正式宣判。
据介绍,两案原告廖某、吴某均系国风短视频模特,在全网拥有众多粉丝,被告是一款“换脸”APP的运营者。
在未经其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使用原告的出镜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涉案换脸APP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借此牟利,原告认为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同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上传和使用了具有原告肖像信息的视频,这一行为系被告非法获取原告人脸信息并篡改,将原告的人脸通过AI技术手段抠除并替换成第三方的脸,再将技术处理后的视频用作付费模板供涉案APP的用户使用并以此获利,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但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目前案件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未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本质上利用了原告的短视频,该行为包括了利用原告部分人脸信息用于新上传照片的融合,以及利用该视频中的妆容、发型、服饰等整体造型及灯光、镜头切换等因素形成模板视频。
换言之,被告获利的主要因素是原告涉案视频中的劳动投入。
被告若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使用上述要素,对他人的劳动投入“搭便车”,相关权利人可以基于劳动创造投入、竞争性利益等其他请求权基础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