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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名电动车车主因楼道停放且拒不改正被处以700元罚款

6月13日,北京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在针对当地某小区的消防安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一处严重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发现,该小区的两栋高层建筑内,疏散走道竟然各停放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消防安全规定,可能导致在紧急情况下疏散受阻,甚至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

面对这一紧急情况,消防救援人员立即行动,迅速联系了电动自行车的车主,并要求他们立即将车辆移出疏散走道,以确保通道的畅通无阻。同时,消防人员还向车主们详细解释了违规停放的危害性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要求他们今后务必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疏散走道内停放任何障碍物。

然而,车主冯某和刘某拒绝配合改正。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冯某和刘某各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

据了解,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面临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如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高层民用建筑内,则适用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

即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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