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消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据悉,事故发生在一天傍晚,乘客小阳通过网约车平台叫到一辆网约车前往目的地。当车辆临近目的地时,小阳在征得司机王先生同意后,从后排打开右侧车门准备下车。不巧的是,此时电动自行车主小李正好从非机动车道经过,与突然打开的车门发生碰撞,导致小李受伤。经医院救治和司法鉴定,小李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日常生活相关活动能力受到重度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王先生驾驶的汽车登记为非营运,投保时也以家庭自用名义,但事发时却从事网约车服务。
法院认为,王先生车辆实际从事营运活动,与投保性质不符,导致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故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免赔。
在此案中,网约车司机未在合适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乘客小阳未尽到观察义务。考虑到车辆在司机控制下,应对停车位置和开门行为有更高注意义务。
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
2、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乘客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